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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仅靠自我监督可以避免“搞笑判决”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一篇《最新!法院搞笑判决来了》的文章在网上流传。文中,列出了很多网上近期流传的仅是文本错误的法院裁判文书,肯定会让对于法院裁判文书心怀敬畏之心的人,大跌眼镜。
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定,轻则决定成百上千万元的资产归属,重则定夺人的人身自由生死两别;对于律师等社会法律人而言,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一部需要不停研究并且作为下个案件作为根据的法律适用指导,想要推翻业已成文的裁判文书,几乎等于中彩票;对于法官而言,法院的裁判文书,就是一张自己的法律名片,几乎所有的个人法律认识和功过是非,尽在其中。
因此,无论社会人士还是专业法律人士,都极为看重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谨性。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因为法院裁判文书因为错别字这样的低级错误而闹成社会大新闻的。尽管法律业内多是予以见多不怪、予以理解的称之为不是大错,没什么法律影响,但足以见到社会人士对于法院裁判文书的正确性、严肃性,是寄予了厚望的。
为了倒逼法院、法官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成了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原因之一。道理很简单,任何人知道自己做出的裁判文书将来一定是要上网公开的,肯定会反复的核对文稿,就怕现在发现不了,一旦上网公开的话,说不定哪天就会被人发现并且指出低级错误。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成了强制性规定和考核要求的那几年,裁判文书的质量,明显的得到了提高。

然而,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非强制性执行,自然而然的,对于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也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变成了案件当事人的个案监督和内部同事之间的自我监督,责任心和标准要求,可想而知。也许,这也正是这次集中爆发出了这么多“2023”年版本的法院“搞笑”判决书的原因吧?

此前文章也曾经说过,没有了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让社会各界和律师等社会法律人士,少了一个了解司法的窗口,也是让法官少了一道提高裁判案件质量的自我约束。
如同有了庭审直播制度以后,每个法官开庭之前就会反复阅读卷宗,开庭时正襟危坐,生怕因为案情不熟、举止不端在网上闹了笑话。可如果没了庭审直播的社会监督,开庭时法官又会是另一个标准看待和对待庭审了吧?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1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裁判文书(二审裁判生效后)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2020年8月30日,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总量超过了1亿篇;截至2023年4月29日,裁判文书网文书访问总量超过了1021亿次。
尽管也会时不时的因为裁判文书公开的案例,引发社会热议,但造成的后果是,法院、法官越来越重视公开的司法文书的文本质量,进而是认真撰写每个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社会监督和法院、法官的重视,形成了良性互动,不断推进着司法的进步。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提高了司法水平和质量,进而成了社会民众忌惮诉讼表现影响自己诚信评价的社会推动力量。很多案件当事人忌惮裁判文书公开,纷纷在诉讼阶段就选择调解结案。从这个方面讲,裁判文书的公开以及影响力的扩大,已经成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裁判文书公开数量的日渐稀少,有刑事律师已经感慨,没有了裁判文书的及时更新,连当地法院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都不知道了,更别说类案检索、标准参照了。事情的另一面是,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的监督制约,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呢?
在《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网公开,每个司法裁判文书都可能成为社会热点》一文中,烟语君就曾经说过,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之后舆论乃至历史责任的考量,再频繁再广泛的司法指导案例也不过是浩瀚的社会生活中点滴罢了,更架不住以个案情况无一相同的不予适用,又该如何发挥社会力量对于司法裁判质量的监督作用呢?
没想到,以上的文章写了还没两个月,网上就出现了法院裁判文书错别字的集锦文章,真是应了文章的标题——没有了裁判文书的公开,每个裁判文书都可能成为社会热点。

所谓的裁判文书,本就是应该向社会公开的,分别在于,主动公开还是被动公开罢了。因为,裁判文书,都是要发给案件当事人的。现在已经是网络时代、自媒体时代了,案件当事人随时都可以将自己手里的裁判文书发到网上。就像现在吃个饭都要发抖音一样,当事人拿到了自己发现错误的裁判文书,怎么会不拍个照片发到网上呢?

最新的消息是,要着力打造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工作,以求其中收集的裁判规则要客观、准确,能够解决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复杂问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完善管理、清理机制,保证案例的时效性、指导性、典型性和权威性。

可是,案例指导之下,难免会有适用不适用的问题,发到每个当事人手里生效的,可是具体的裁判文书,而不是指导案例。就如同上文图中的这些低级错误的裁判文书一样,再严格的内部监督,能有裁判文书公开的监督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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